close
天津恒隆建築工程技術檢驗有限公司被罰15000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6日,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發佈天津恒隆建築工程技術檢驗有限公司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案。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場監管稽罰〔2018〕55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恒隆建築工程技術檢驗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營業執照 911201167676181136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七大街16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 孔維敏

違法事實:當事人於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7日,檢驗試驗設備進行搬遷期間,在未經評審情況下在新地址從事檢驗業務,出具286份檢測報告。上述行為滿足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主要證據: 1.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及附表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搬遷設備統計表、搬遷證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復印件;3.檢測原始記錄復印件、儀器使用記錄復印件、委托單復印件、隨機抽取的檢驗報告復印件、2018年3月15日至6月7日檢驗報告統計表、2018年違規報告明細表;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復印件。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瞭《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並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行為,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1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傢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8月2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etespns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